孟子_滕文公章句上第五节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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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典籍:《孟子》——「孟子·滕文公章句上第五节」原文
墨子是中国战国初期思想家,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墨子在政治上提出了“兼爱”、“非攻”、“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等主张。“兼以易别”是他的社会政治思想的核心,“非攻”是其具体行动纲领。他认为只要大家“兼相爱,交相利”,社会上就没有强凌弱、贵傲贱、智诈愚和各国之间互相攻伐的现象了。他对统治者发动战争带来的祸害以及平常礼俗上的奢侈佚乐,都进行了尖锐的揭露和批判。在用人原则上,墨子主张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主张“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他还主张从天子、诸侯国君到各级正长,都要“选择天下之贤可者”来充当;而人民则要服从君上,做到“一同天下之义”。这些主张反映了小生产者要求参与政权的愿望,在客观上也起了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墨子的“节葬”是对当时各诸侯国厚葬的反对,他认为这种厚葬的风俗是极大的浪费,因此而提出节葬短丧的主张。这一点与孔子不厚葬伯鱼和颜渊是相同的,然而夷子则厚葬其亲,这就说明在夷子的思想中,人与人之间还是有差别的,这与墨子的“爱无差等”是相悖的。虽然夷子对此进行了辩解,“我也认为爱是没有差别等级的,只是施行的时候由亲人开始。”但他的这个辩解却承认了人与人之间的爱就是有差别等级的。因此孟子说:“那是有取舍的。”这个取舍,也就是万事万物都有差别等级的意思,也就是要选择最佳行为方式的意思。正因为有差别等级,人们在行为时才会有所取舍。因为一个人只能由他的父母生育教养,而不能由很多人来生育教养,因此他在对待父母时,肯定会与对待其他的父母有所不同。夷子一方面大谈墨家的“兼相爱”,一方面又说“施由亲始”,这就是有了两个根本。这就是说,既要鼓吹“爱无差等”,又要承认有差别等级,这显然就是矛盾的了!
夷子之举出“赤子”之例,那是他根本没有弄懂“古之人若保赤子”的根本含义。古代帝王爱护人民百姓,尤如爱护天真无邪的儿童,那是一种普遍性的关爱,是一视同仁的,然而在对待具体的某事某人上,还是有差别、有取舍的。所以孟子在回答他时,亦举了赤子之例,百姓尤如赤子,其“匍匐将入井”,乃是比喻其无知而犯法,作为百姓的父母官,能愿意自己的百姓都无知而犯法吗?所以这是“非赤子之罪也”。这种对老百姓,对一个社会整体性的关爱,并不是泛爱、乱爱,其间是有差别等级的。
因此,夷子听完孟子的话后,怅然若失,最后承认这是“命之矣。”对于这个“命”字,这两千多年来,都把它说成是迷信的“宿命论”,其实它的本意并不是后来的儒学家们所说的“天命论”和“宿命论”,而是孟子根据周文王、老子、孔子等人所揭示的“天”的运行变化规律而认识到的未知的宇宙现象及世间万事万物发展的规律。当人事、物理、历史的命运、时间和空间加起来,形成一股力量的时候,成为规律的时候,人们称它为命。现代我们称它为“时代的趋势”之意。只是后来的人误解并歪曲了“命”的本义,将它看成是迷信意义上的天命论、宿命论了。夷子在这里所说的“命”,也就是承认这宇宙世间万事万物都有差别等级的规律之意,而不是朱熹《集注》所言:“命,犹教也。言孟子已教我矣”之意,更不应牵强附会地解释为“同‘名’,引申为‘明’。”古时没有“规律”二字,古人在表达这个意思时,就命名为“命”,这是读古文时一定要弄清楚的。望文生义是文化研究的大忌,因为文化的字面含义常常同它作为行为指令的实践含义相去甚远。
本篇从一开始提出“性本善”的思想,即怎样行善?怎样以身作则的问题。并且批驳了墨子学派“兼相爱”的思想,指出人与人之间的爱是有差别等级的,爱护人民百姓,尤如爱护天真无邪的儿童,那是一种普遍性的关爱,是一视同仁的,然而在对待具体的某事某人上,还是有差别、有取舍的。正因为有差别等级,人们在行为时才会有所取舍。因此,爱民是对一个社会整体性的关爱,并不是泛爱、乱爱。所以,我们任何一个人在具体行为时,都要选择不同的行为方式,而从中选择到最佳行为方式,才能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的关系。
墨者夷之,因徐辟而求见孟子。孟子曰:“吾固愿见,今吾尚病,病愈,我且往见,夷子不来!”他日又求见孟子。
孟子曰:“吾今则可以见矣。不直,则道不见;我且直之。吾闻夷子墨者。墨之治丧也,以薄为其道也。夷子思以易天下,岂以为非是而不贵也?然而夷子葬其亲厚,则是以所贱事亲也。”徐子以告夷子。
夷子曰:“儒者之道,古之人‘若保赤子’,此言何谓也?之则以为爱无差等,施由亲始。”徐子以告孟子。
孟子曰:“夫夷子,信以为人之亲其兄之子为若亲其邻之赤子乎?彼有取尔也。赤子匍匐将入井,非赤子之罪也。且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而夷子二本故也。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蚋姑嘬之。其颡有泚,睨而不视。夫泚也,非为人泚,中心达于面目。盖归反虆梩而掩之。掩之诚是也,则孝子仁人之掩其亲,亦必有道矣。”徐子以告夷子。夷子怃然为间曰:“命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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