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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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十七
俸禄
禄秩
(幹力 白直 仗身 庶仆 亲事 帐内 执衣 防閤 邑士 士力 门夫等并附 周汉 后汉 宋 齐 梁 北齐 后周 隋 大唐)
周班爵禄之制,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大国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赵岐曰:”庶人在官者,未命为士者。”)次国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小国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皆禄足以代耕也。(卿禄於君禄皆十分之一,大夫於卿各相加。士不得耕,以禄代耕也。)及乎周衰,诸侯恶其害己而去其籍。(诸侯恣行,恶其法度之害己,而灭去其籍。故今周礼司禄之官阙其职也。)故其详不可得而闻矣,兹盖其略也。(孟子。)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视,比也。)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次国之卿命於君者,亦如小国之卿。凡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农夫皆受田於公,田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庶人在官者,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於天子国君者。分或为粪。墽,古教反。)故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耕也。(礼记王制。)
汉制禄秩,自中二石至百石各有等差。宣帝又益天下吏百石以下俸十五。(汉书曰:“若食一斛,则益五斗。”又应劭汉书曰:“张敞、萧望之言曰:夫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虽欲洁身为廉,其势不能。请以什率增天下吏俸。宣帝乃益天下吏俸什二。”而汉书言十五,两存其说。)至成帝阳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除八百就六百,除五百就四百。)绥和二年,又益吏三百石以下俸。凡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三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其时亦有俸钱之差,但本史文不具耳。故元帝时贡禹上书曰:“臣为谏大夫,秩八百石,俸钱月九千二百,廪食太官。又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俸钱月万二千。禄赐愈多,家日以益富。”)中二千石,(月俸百八十斛。)二千石,(百二十斛。)比二千石,(百斛。)千石,(九十斛。)比千石,(八十斛。)六百石,(七十斛。)比六百石,(六十斛。)四百石,(五十斛。)比四百石,(四十五斛。)三百石,(四十斛。)比三百石,(三十七斛。)二百石,(三十斛。)比二百石,(二十七斛。)百石。(十六斛。)自四百石至二百石为长吏。(吏,理也。主理其县内。)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颜师古曰:“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俸一十斛,佐史月俸八斛也。一说,斗食者,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是为小吏。(本史王莽诏曰:”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禄十緵布二疋,或帛一疋,予每之念。今僚禄一岁六十六斛,稍以差增,上至四辅而为万斛。”孟康曰:“緵,八十缕也。”)
后汉大将军、三公俸,月三百五十斛。(风俗通曰:“汉制,三公一岁共食万石。”按此则有出,出盖举大数也。)至建武二十六年,增百官俸,其千石以上减於西京旧制,六百石以下增於旧秩。(本史永初四年,又减百官及州郡县俸,各有差。)凡诸受俸,皆取半钱半穀。延平中,定制:中二千石,(月俸钱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钱五千,米三十四斛。)千石,(钱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钱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钱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钱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钱一千,米九斛。)一百石,(钱八百,米四斛八斗。)凡中二千石,丞比千石;真二千石,丞、长史六百石;比二千石,丞比六百石。令、相千石者,丞、尉皆四百石;其六百石者,丞、尉皆三百石。长、相四百石及三百石者,丞、尉皆二百石。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三百石。诸边障塞尉、诸陵校尉长皆二百石。有常例者不署秩。(本志。)大将军、三公腊赐钱各二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进侯以下各有差。)立春之日,遣使者赐文官司徒、司空帛三十疋,九卿十五疋,武官太尉、大将军各六十疋,执金吾诸校尉各三十疋。武官倍文官。(汉官仪。)献帝建安八年,颁赐三公以下金帛。由是三年一赐,以为常制。(本史。)
宋氏以来,州郡秩俸及杂供给,多随土所出,无有定准。永初元年,诏二品清官以上应食禄者,有二亲或祖父母年登七十,并给见钱。其郡县田禄,以芒种为断,此前去官者则一年秩禄皆入前人,此后去者悉入后人。元嘉末,又改此制,计月分禄。(武帝初即位,制:凡中二千石,加公田一顷。)
齐氏众官有僮幹之役,而不详其制。(大明五年制,二品清官行僮幹杖,不得出十。张融坐鞭幹钱敬道杖五十,免官。又梁王谌为吏部郎,坐鞭曹申免官。幹者,若门仆之类也。)
梁武帝天监初,定九品令。帝於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第二第三品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品为二千石。及侯景之乱,国用常褊,京官文武月别唯得廪食,多遥带一郡县官,而取其禄秩焉。扬、徐等大州比令、仆班,(扬州督王畿,理在建康,徐州督重镇,理京口,并外官刺史最重者。尚书令、仆射,官品第三也。)宁、桂等小州比参军班。(宁州理建宁,今云南郡,桂州理始安,今郡,并与外官刺史最轻者。公府参军,官品第六也。)丹阳郡、吴郡、会稽等郡,同太子詹事、尚书班,(丹阳尹理建康,吴郡、会稽即今郡,并列郡重者。詹事、尚书,官品第三也。)高凉、晋康等小郡,三班而已。(高凉、晋康即今郡,并列郡最轻者。梁武帝定九品后,其内官吏为十八班,以班多者为贵,同班者即以居下为劣,则与品第高下不伦,当是其时更以清浊为差耳。本史既略,不可详审焉。)大郡六班,小县两转方至一班。品第既殊,不可委载。其州郡县禄米绢布丝绵,当处输台传仓库。若给刺史守令等,先准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凡如此禄秩,既通所部兵士给之,其家得盖少。诸王诸主出阁就第婚冠所须及衣裳服饰并酒米鱼鮭香油纸烛等,并官给之。王及主婿外禄者不给,解任还京仍亦公给。
后魏初,无禄秩者。至孝文太和八年,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户增调三疋、穀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疋之赋。禄行之后,赃满一疋者死。其禄每季一请,於是百官受禄有差。至十年,议定民官依户给俸。(本史又曰:“初边方小郡太守数户而已,一请止六尺绢,岁不满疋。”)
北齐官秩:一品每岁八百疋,(二百疋为一秩。)从一品七百疋,(一百七十五疋为一秩。)二品六百疋,(一百五十疋为一秩。)从二品五百疋,(一百二十五疋为一秩。)三品四百疋,(一百疋为一秩。)从三品三百疋,(七十五疋为一秩。)四品二百四十疋,(六十疋为一秩。)从四品二百疋,(五十疋为一秩。)五品一百六十疋,(四十疋为一秩。)从五品一百二十疋,(三十疋为一秩。)六品一百疋,(二十五疋为一秩。)从六品八十疋,(二十疋为一秩。)七品六十疋,(十五疋为一秩。)从七品四十疋,(十疋为一秩。)八品三十六疋,(九疋为一秩。)从八品三十二疋,(八疋为一秩。)九品二十八疋,(七疋为一秩。)从九品二十四疋,(六疋为一秩。)禄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钱。事繁者优一秩,平者守本秩,闲者降一秩。长兼、试守者,亦降一秩。官非执事、不朝拜者,皆不给禄。州郡县制禄之法,刺史、守、令下车,各前取一时之秩。上上州刺史,岁秩八百疋,与司州牧同。上中、上下各以五十疋为差。中上降上下一百疋,中中及中下亦以五十疋为差。下上降中下一百疋,下中、下下亦各以五十疋为差。上郡太守,岁秩五百疋,降清都尹五十疋。上中、上下各以五十疋为差。中上降上下四十疋,中中及中下各以三十疋为差。下上降中下四十疋,下中、下下各以二十疋为差。上上县,岁一百五十疋,与邺、临漳、成安三县同。上中、上下各以十疋为差。中上降上下三十疋,中中及中下各以五疋为差。下上降中下二十疋,下中、下下各以十疋为差。州自长史下逮於史吏,郡县自丞以下逮於掾佐,亦皆以帛为秩。郡有尉者,尉减丞之半。皆以其所出常调课给之。自一品以下至流外勋品,各给事力。一品至三十人,下至於流外勋品,或以五人为等,或以四人、三人、二人、一人为等。繁者加一等,平者守本力,闲者降一等。诸州刺史、守、令以下,幹及力皆听敕乃给。其幹出所部之人。一幹输绢十八疋,幹身放之。力则以其州郡县白直充。
后周制禄秩:下士一百二十五石,中士以上至於上大夫,各倍之,上大夫是为四千石。卿二分,孤三分,公四分,各益其一,公因盈数为万石。其九秩一百二十石,八秩至於七秩,每二秩六分而下,各去其一,二秩一秩俱为四十石。凡颁禄,视年之上下。亩至四釜为上年,上年颁其正。三釜为中年,中年颁其半。二釜为下年,下年颁其一。无年为凶荒,不颁禄。
隋京官正一品,禄九百石。其下每以百石为差,至正四品,是为三百石。从四品二百五十石,其下每以五十石为差,至正六品,是为一百石。从六品九十石,以下每以十石为差,至从八品,是为五十石。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给禄。其给皆以春秋二季。刺史、太守、县令则计户而给禄,各以户数为九等之差。大州六百二十石,其下每以四十石为差,至於下下,则三百石。大郡三百四十石,其下每以三十石为差,至於下下,则一百石。大县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石为差,至於下下,则六十石。其禄唯及刺史二佐及郡守、县令。(本志。)
文帝时,尝以百僚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工部尚书苏孝慈以为官人争利,非兴化之道,上表请罢,从之。公卿以下又给职田各有差。(本志。)
义宁二年,唐王为相国,罢外官给禄,每十斛给地二十亩。
大唐武德中,外官无禄。
贞观二年制,有上考者乃给禄。其后遂定给禄俸之制:(以民地租充之。)京官正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从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石。)从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从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从六品,(九十石。)正七品,(八十石。)从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七石。)从八品,(六十二石。)正九品,(五十七石。)从九品,(五十二石。)诸给禄者,三师、三公及太子三师、三少,若在京国诸司文武官职事九品以上并左右千牛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并依官给。其春夏二季春给,秋冬二季秋给。(凡京文武官每岁给禄,总一十五万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二斗。自至德之后不给。)其在外文武官九品以上准官皆降京官一等给。其文武官在京长上者则不降。(诸给禄应降等者,正从一品各以五十石为一等,二品三品皆以三十石为一等,四品五品皆以二十石为一等,六品七品皆以五石为一等,八品九品皆以二石五斗为一等。)其俸钱之制,京司诸官初置公廨,令行署及番官兴易,以充其俸。
贞观十二年,罢公廨,置胥士七千人,取诸州上户为之。准防閤例而收其课,三岁一更,计员少多而分给焉。
贞观十五年,以府库尚虚,敕在京诸司依旧置公廨,给钱充本,置令史、府史、胥士等,令回易纳利,以充官人俸。谏议大夫褚遂良上疏曰:“为理之本,在於择人,不正其源,遂差千里。往古明经拜职,或四科辟召,必择器任使,量才命官。然则市井子孙,不居官吏。国家制令,宪章三代,商贾之人,亦不居官位。陛下近许诸司令史捉公廨本钱,诸司取此色人,号为捉钱令史。不简性识,宁论书艺,但令身能贾贩,家足赀财,录牒吏部,即依补拟。大率人捉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任居市肆,恣其贩易,每月纳利四千,一年凡输五万,送利不违,年满授职。然有国家者常笑汉代卖官,今开此路,颇类於彼。在京七十馀司,相率司别九人,更一二载后,年别即有六百馀人输利受职。伏以陛下理致昇平,任贤为政,或太学高第,或诸州进士,皆策同片玉,经若悬河,守先圣之格言,慕昔贤之廉耻,拔十取五,量能授官,然犯禁违公,辄罹刑法。况乎捉钱令史,专主贾贩,志意分毫之末,耳目廛肆之间,输钱於官,以获品秩,荏苒年岁,国家能不使用之乎?此人习与性成,惯於求利,苟得无耻,岂蹈廉隅,使其居职,何向而可。将来之弊,宜绝本源。臣每周游之间,为国视听,京师庶僚,爰及外官,异口同词,咸言不便。”太宗纳之,停诸司捉钱,依旧本府给月俸。
二十一年,复依故制置公廨,给钱为之本,置令史、府史、胥士等职,贾易收息,以充官俸。
永徽元年,悉废胥士等,更以诸州租庸脚直充之。其后又令薄赋百姓一年税钱,依旧令高户及典正等掌之,每月收息,以充官俸。其后又以税钱为之,而罢其息利。
凡京文武正官每岁供给俸食等钱,(并防閤、庶仆及杂钱等。)总一十五万三千七百二十贯。(员外官不在此数。)外官则以公廨田收及息钱等,常食公用之外,分充月料,先以长官定数,其州县少尹、长史、司马及丞,各减长官之半。尹、大都督府长史、副都督、别驾及判司准二佐,以职田数为加减。其参军及博士减判司、主簿县尉减县丞各三分之一。(谓内外员外官同正员者,禄料赐会食料一事以上,并同正员。其不同正员者,禄赐食料亦同正员,馀各给半。职田并不给。自乾元之后,以常赋不给,内外官俸禄各减其半。)内供奉及里行不带本官者,禄俸食料防閤庶仆一事以上,并同正官。带官者,听从多处给。若带外官者,依京官给。(食料赐会与京官同。)诸检校及判、试、知等官不带内外官者,料度一事以上,准员外官同正员例给。若检校及判、试、知处正官见阙者,兼给杂用。其职田不应入正官者,亦给。(其侍御史殿中及监察御史知试并同内供奉里行例。)
仪凤二年制,内外官俸食、防閤、邑士、白直等,宜令王公以下,率口出钱以充给焉。
调露元年九月,职事五品以上,准旧给仗身。
武太后光宅元年九月,以京官八品九品俸料授薄,诸八品每年给庶仆三人,九品二人。
又有亲事、帐内,(六品七品子为亲事,八品九品子为帐内,限年十八以上,举诸州共率万人为之。)凡王公以下及文武职事三品以上带勋官者,则给之。(其亲事府、帐内府官,附在王侯篇。)三师、三公、开府仪同三司,(一百三十人。)嗣王、郡王,(一百八人。)上柱国带二品以上职事,(九十五人。)带三品职事,(六十九人。)柱国带二品以上职事,(七十九人。)带三品职事,(六十二人。)上护军带二品以上职事,(七十三人。)带三品职事,(五十五人。)护军带二品以上职事,(六十二人。)带三品职事,(三十六人。)
诸州县之官,流外九品以上皆给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七人。其七品佐官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诸州县官,流内九品以上及在外监官五品以上,皆给执衣:(随身驱使,典执笔砚,其监官於随近州县取充。)二品,(十八人。)三品,(十五人。)四品,(十二人。)五品,(九人。)六品、七品,(各六人。)八品、九品,(各三人。关津岳渎官并不给。)分为三番,每周而代。(不愿代者听之。)初以民丁中男充,为之役使者不得逾境;后皆舍其身而收其课,课入所配之官,遂为恒制。
镇戍之官,以镇戍上、中、下为差。上镇将给仗身四人,中下镇将、上镇副各三人,中下镇副各二人,仓曹、兵曹、戍主副各一人。其仗身十五日一时,收资六百四十。
开元十年正月,省王公以下视品官参佐及京官五品以上官仗身职员。
凡京司文武职事官,五品以上给防閤:一品,(九十六人。)二品,(七十二人。)三品,(四十八人。)四品,(三十二人。)五品,(二十四人。)六品以下给庶仆:六品,(五人。)七品,(四人。)八品,(三人。)九品,(二人。)公主,邑士(八十人。)郡主,(六十人。)县主,(四十人。)特封县主,(三十四人。)京官仕两职者从多给。凡州县官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二人。)七品,(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凡诸亲王府属并给士力,数如白直。其防閤、庶仆、白直、士力纳课者,每年不过二千五百,执衣元不过一千文。防閤、庶仆旧制季分,月俸食料杂用即月分。诸官应月给。
开元二十四年六月,乃撮而同之,通谓之月俸。一品月俸料八千,食料千八百,杂用千二百,防閤二十千,通计三十一千。二品月俸六千,食料千五百,杂用一千,防閤十五千五百,通计二十四千。三品月俸五千,食料千一百,杂用九百,防閤十千,通计十七千。四品月俸三千五百,食料七百,杂用七百,防閤六千六百六十七,通计十一千五百六十七。五品月俸三千,食料六百,杂用六百,防閤五千,通计九千二百。六品月俸二千,食料四百,杂用四百,庶仆二千五百,通计五千三百。七品月俸千七百五十,食料三百五十,杂用三百五十,庶仆千六百,通计四千五十。八品月俸千三百五十,食料三百,杂用三百,庶仆六百,通计二千五百五十。九品月俸千五十,食料二百五十,杂用二百,庶仆四百,通计千九百。(其数目,国初以来即有,中间色目,或有加减,今方为定制。)员外官带同正者,不减正员官食料钱,不带同正者减半。(致仕官,建中三年九月敕,所请半禄料及赐物等,并宜从敕出日於本贯及寄住处州府支给。至贞元四年四月敕,其宴会及朔望朝参,并依恒式,自今已后,宜准此。)
诸州县不配防人处,城及食库门各二人;须守护者,取年十八以上中男及残疾,据见在数,均为番第,勿得偏并。每番一旬。每城门各四人,仓库门各二人。(其仓门每万石加一人,石数虽多,不得过五人。)其京兆、河南府及赤县大门各六人,库门各三人。(其须修理官廨及祗承官人,听量配驱使。若番上不到应须徵课者,每番闲月不得过一百七十,忙月不得过二百文。)满五旬者,残疾免课调,中男免杂徭。其州城郭之下户数不登者,通取於他县。总谓之门夫。其后举其名而徵其资,以给郡县之官。其门之多少,课之高下,任土作制,无有常数。
天宝五载制,郡县白直计数多少,请用料钱,加税以充之,不得配丁为白直。十四载八月制,两京文武官九品以上正员官,自今以后,每月给俸食、杂用、防閤、庶仆等,宜十分率加二分,其同正官加一分,仍永为恒式。(乾元元年制,外官给半料与职田,京官不给料,令度支使量閒剧,司给手力课,员外官一切无料。大历三年,通计京城诸司,每月给手力资钱凡四万七千五百四十六贯四十八,并以天下青苗钱充。初以常赋不给,乃税人垦田亩十有五钱。资用窘急,不暇成熟,候苗青即征之,故谓之青苗钱。主其任者为青苗使。贞元四年正月敕,京文武官员及两京府县官总三千七百七员,据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五万一千四百四贯六百一十七文,一年都当六十一万六千八百五十五贯四百四文。)
天宝七载九月敕,五品以上正员清官、诸道节度使及太守等,并听当蓄丝竹,以展懽娱,行乐盛时,式覃中外。
至八载六月敕,其南口给使,王公家不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过十人,三品不得过八人,四品不得过六人,五品不得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百官家蓄丝竹及给使口,并是朝恩,优宠资给,故附於庶仆俸料之后。)
致仕官禄
大唐令,诸职事官年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给半禄。开元五年十月敕,致仕应请物,令所由送至宅。
职田公廨田
古者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馀夫二十五亩。(孟子言古者卿以下至於士,皆受田五十亩,所以供祭祀。圭,洁也。士田谓之圭田,所谓”惟士无田则亦不祭”,言绌士无洁田也。井田之民养公田者,受百亩,圭田半之,故五十亩。馀夫者,一家一人受田,其馀老小尚有馀力者,受二十五亩,半於圭田,谓之馀夫也。受田者田莱多少,有上中下。周礼曰“馀夫亦如之”,亦如上中下之制也。)故王制曰“公田藉而不税”,(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於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是也。)”夫圭田无征”,是也。(夫犹治也。征,税也。治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贤也。此则周礼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税什一也。)凡藉田之法,以一里之田凡九顷,分授八夫,则家得一顷。其馀一顷,以八十亩均付八家,以为公田,家得十亩。借民力而治之,公则好恶取於是,不复侵人所自治之田也。故诗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馀二十亩,二家共得五亩,以为庐舍。秦汉之间,不详其制。
至晋,公卿犹各有菜田及田驺多少之级,然粗举其制,而史不备书。其馀历代多阙。
后魏孝文太和五年,州刺史、郡太守并官节级给公田。
隋文帝开皇中,以百僚供费不足,咸置廨钱,收息取利。苏孝慈上表请罢。於是公卿以下内外官给职分田,一品给五顷,至五品则为三顷,其下每以五十亩为差。又给公廨田以供用。
大唐凡京诸司各有公廨田:司农寺,(给二十六顷。)殿中省,(二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太常寺,(二十顷。)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顷。)太府寺,(十六顷。)吏部、户部(各十五顷。)兵部、内侍省,(各十四顷。)中书省、将作监,(各十三顷。)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顷。)尚书都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顷。)工部,(一十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省,(各九顷。)礼部、鸿胪寺、都水监、太子詹事府,(各八顷。)御史台、国子监、京县,(各七顷。)左右卫、太子家令寺,(各六顷。)卫尉寺、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太子左右奉坊,(各五顷。)太子左右卫率府、太史局,(各四顷。)宗正寺、左右千牛卫、太子仆寺、左右司御率府、左右清道率府、左右监门率府,(各三顷。)内坊、左右内率府、率更府,(各二顷。)
在外诸司公廨田,亦各有差: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都护府、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宫总监、下州,(各十五顷。)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六顷。)上牧监、上镇,(各五顷。)下县及中下牧、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诸冶监、诸仓监、下镇、上关,(各三顷。)互市监、诸屯监、上戍、中关及津,(各二顷。其津隶都水使者,不给。)下关,(一顷五十亩。)中戍、下戍、岳渎,(各一顷。)
诸京官文武职事各有职分田:一品,(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并去京城百里内给。其京兆、河南府及京县官人职分田,亦准此。(即百内地少,欲於百里外给者,亦听之。)
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职分之田,亦各有差:二品,(十二顷。)三品,(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京畿县亦准此。)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七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各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下府及诸郎将,(各五顷。)上府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别将,(各三顷。)中府、下府,(各二顷五十亩。)亲王府典军,(五顷五十亩。)副典军,(四顷。)千牛备身、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备身,(各三顷。)诸军上折冲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各一顷五十亩。)其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帅,(一顷。)队正副,(各八十亩。)皆於领侧州县界内给。其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领者,不给。(其田亦借民佃植,至秋冬受数而已。)
诸职分陆田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并入后人,以后上者入前人。其麦田以九月三十日为限。各前人自耕未种,后人酬其功直;已自种者,准租分法。其价六斗已下者,依旧定,不得过六斗,并取情愿,不得抑配。
开元十年六月敕,所置职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事有变通,应须删改。其内外官所给职田地子,从今年九月以后,并宜停给。十八年六月,京官职田,特令准令给受,复月旧制。(自大历以来,关中匮竭,时物腾贵,内官不给。乃减外官职田三分之一,以给京官俸。每岁通计,文武正员、员外官及内侍省、闲厩、五坊、南北衙宿卫并教坊内人家粮等,凡给米七十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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