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志·卷一百十三》
-
选举八
△新选举
新选举制,别於历代取士官人之法。清季豫备宪政,仿各国代议制度,选举议员,博采舆论。议员选举有二:曰资政院议员选举,曰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自辛丑回銮,朝廷锐意求治,派大臣赴各国考察政治,设考察政治馆。命甄择各国政法,斟酌损益,候旨裁定。光绪三十二年七月,诏曰:“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回国陈奏,国势不振,由於上下相暌,内外隔阂;而各国所以富强,在实行宪法,取决公论。今日惟有仿行宪政,大权统於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廓清积弊,明定责成,以豫备立宪基础。俟规模初具,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各省将军、督、抚晓谕士庶人等,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合群进化之理,尊崇秩序,保守和平,豫备立宪国民之资格。”九月,庆亲王奕劻等遵旨核议釐定官制,以“立宪国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请暂设资政院,以为豫备”。诏如所议。
三十三年,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八月,谕曰:“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中国上、下议院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派溥伦、孙家鼐为资政院总裁,妥拟院章,请旨施行。”寻谕:“各省应有采取舆论之所,俾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各省督、抚於省会速设谘议局,慎选公正明达官绅,创办其事。由各属合格绅民,公举贤能为议员。断不可使品行悖谬、营私武断之人滥厕其间。凡地方应兴应革事宜,议员公同集议,候本省大吏裁夺施行。将来资政院选举议员,由该局公推递升。”
三十四年六月,资政院奏言:“立宪国之有议院,所以代表民情,议员多由人民公举。凡立法及豫算、决算,必经议院协赞,方足启国人信服之心。大学云:‘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孟子云:‘所欲与聚,所恶勿施。’又云:‘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皆此理也。昔先哲王致万民於外朝,而询国危国迁,实开各国议院之先声。日本豫备立宪,於明治四年设左、右院,七年开地方会议,八年立元老院,二十三年遂颁宪法而开国会。所以筹立议院之基者至详且备。谨旁考各国成规,揆以中国情势,酌拟院章目次,凡十章。先拟就总纲、选举二章呈览。”报可。
是月宪政编查馆会同资政院拟订各省谘议局章程,并议员选举章程。奏言:“立宪政体之要义,在予人民以与闻政事之权,而使为行政官吏之监察。东、西立宪各国,虽国体不同,法制各异,无不设立议院,使人民选举议员,代表舆论。是以上下之情通,暌隔之弊少。中国向无议院之说,今议倡设,人多视为创举。不知虞廷之明目达聪,大禹之建鞀设铎,洪范之谋及庶人,周官之询於外朝,古昔盛时,无不广采与论,以为行政之准则,特未有议院之制度耳。今将创设议院,若不严定规则,事为之制,曲为之防,流弊不可胜言。中国地大民众,分省而治。各省之政,主於督、抚,与各国地方之治直接国都者不同。而郡县之制,异於封建,督、抚事事受命於朝廷,亦与各国联邦之各为法制者不同。谘议局为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之枢纽,必使下足裒集一省之舆论,上仍无妨国家统一之大权。此日各省谘议局办法,必须与异日京师议院办法有相成而无相悖。谨仰体圣训,博考各国立法之意,兼采外省所拟章程,参伍折衷,拟订各省谘议局章程,别为选举章程一百十五条,候钦定颁行。”诏饬各督、抚迅速举办,实力奉行,限一年内一律办齐。并谕曰:“朝廷轸念民依,使国民与闻政事。先於各省设谘议局,以资历练。凡我士庶,当共体时艰,同摅忠爱。於地方应兴应革之利弊,切实指陈。於国民应尽之义务,应循之秩序,竭诚践守。各督、抚当本集思广益之怀,行好恶同民之政,虚衷审察,惟善是从。至选举议员,尤宜督率有司,认真监督,精择慎选。宪政编查馆、资政院迅将君主立宪大纲,暨议院选举各法,择要编辑。并将议院未开以前应筹备各事,分期拟议具奏。俟亲裁后,即将开设议院年限,钦定宣布。”
八月,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遵拟宪法议院选举法纲要,暨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自本年起,分九年筹备。其关於选举议员者,第一年各省筹办谘议局,第二年举行谘议局选举,各省一律成立,颁布资政院章程,举行资政院选举。第三年召集资政院议员举行开院。第九年始宣布宪法,颁布议院法,暨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举行上、下议员议员选举。谕令京、外各衙门依限举办。
先是资政院奏拟院章目次,第二章为选举。宣统元年七月,资政院奏续拟院章,改订第二章目次为议员,专详议员资格、额数、分类、任期,而另定选举详细章程,以免混淆,从之。院章规定资政院议员资格,由下列各项人员年满三十岁以上者选充。一,宗室王、公世爵;二,满、汉世爵;三,外藩王、公世爵;四,宗室、觉罗;五,各部、院四品以下、七品以上官,惟审判、检察、巡警官不与;六,硕学通儒;七,纳税多额人;八,各省谘议局议员。定额: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满、汉世爵十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官三十二人,硕学通儒十人,纳税多额者十人。各省谘议局议员一百人。类别为钦选、互选。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官,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钦选。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任期三年,任满一律改选。
九月,资政院会奏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疏言:“资政院议员选任之法,大别为钦选、互选二者,各有取义。而钦选议员名位有崇卑,人数有多寡,当因宜定制,取便推行。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及外藩王、公世爵,阶级既高,计数较少,应开列全单,恭候简命。宗室、觉罗,各部、院官及纳税多额者,合格人数,与议员定额比例,多少悬殊。考外国上院制,敕任议员多经互选。拟略师其意,於钦选之前,举行互选。各照定额,增列多名。好恶既卜诸舆情,用舍仍归於宸断。其硕学通儒,资格确定较难,人数调查不易,互选势所难行。拟略仿从前保荐鸿博之例,宽取严用,以蒐访之任,寄诸庶官。抉择之权,授诸学部。仍宽定开列名数,冀不失钦选之本旨。以上各项,略采各国上院办法,为建设上议院之基础。而资政院兼有下院性质,不能无民选议员,与钦选相对待。特以谘议局为资政院半数议员之互选机关,谘议局议员本由各省合格绅民複选而来,则谘议局公推递升之资政院议员,即不啻人民间接所选举。公推递升之标准,不能不以得票多寡为衡。但监督权属於督、抚,非经覆定,不令遽膺是选。既与钦选大权示有区别,自与下院要义不相背驰。”诏如所议行。
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之规定,宗室王、公世爵,列爵凡十二:一,和硕亲王;二,多罗郡王;三,多罗贝勒;四,固山贝子;五,奉恩镇国公;六,奉恩辅国公;七,不入八分镇国公;八,不入八分辅国公;九,镇国将军;十辅国将军;十一,奉国将军;十二,奉恩将军。按院章定额分配,自和硕亲王至奉恩辅国公十人,自不入八分镇国公至奉恩将军六人。满、汉世爵,以满洲、蒙古、汉军旗员及汉员三等男以上以之爵级为限,按定额分配。三等侯以上八人,一等伯至三等男四人。外藩王、公世爵,凡下列蒙古、回部、西藏各爵:一,汗;二,亲王;三,郡王;四,贝勒;五,贝子;六,镇国公;七,辅国公。按定额分配。内蒙古六盟,盟各一人;外蒙古四盟,盟各一人;科布多及新疆所属蒙古各旗一人;青海所属蒙古各旗一人;回部一人;西藏一人。凡各项世爵年满三十岁以上,未奉特旨停止差俸,及因疾病或事故自请开去一切差使者,均得选充资政院议员。每届选举,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宗人府、各该管衙门、理藩部,分别查明合格者,造具清册,於选举年分二月以前,咨送资政院。由院分别开单,於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其宗室王、公,满、汉世爵,现任军机大臣,参豫政务大臣,及资政院总裁、副总裁者,无庸选充。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行知各该衙门,修正清册。按爵级或部落应选充者,奏请钦选补足之。
宗室、觉罗,凡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无下列情事者,得选充资政院议员:一,曾处圈禁或发遣者;二,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实未清结者;三,吸食鸦片者;四,有心疾者;五,不识文义者。其现任三品以上职官,审判、检察、巡警官,及现充海、陆军军人者,无庸选充。按定额分配,宗室四人,觉罗二人,由各该合格人先行互选。於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京师及奉天府行之。京师以宗人府堂官为监督,奉天以东三省总督为监督。每届互选,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互选监督,照章举行。设互选管理员,掌调查互选人,管理投票、开票、检票等事宜。由互选管理员查明合格人员,造具互选人名册,先期呈由互选监督宣示公众。如本人认为错误遗漏,得於宣示期内,呈请互选监督更正补入。经批驳者,不得渎请。互选选举人及被选举人,均以列名互选人名册者为限。届期互选监督应亲莅投票所,或派员监察之。互选人应亲赴投票所自行投票,用记名单记法。互选人有因职务或因疾病、事故不能亲赴投票者,得就互选人内委讬一人代行投票,应由本人亲书密封署名画押,连同委讬凭证,送致受讬人。该受讬人应将密封及委讬凭证临时向互选监督呈验,方许代投。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互选当选人额数,各以议员定额之十倍为准。互选告竣,互选监督即日将当选人名榜示投票所。不原应选者,得於三日内呈明互选监督撤销,将得票次多数者补入。互选管理员造具当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由互选监督咨送资政院,由院将当选人名及得票数目,於选举年分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当选人开单奏请钦选补足之。本届当选人数不足议员缺额之三倍时,应举行临时互选,一切照寻常互选办理。
各部、院官,以下列各官为限:一,内阁侍读学士以下,中书以上;二,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庶吉士以上;三,各部左、右参议以下,七品小京官以上;四,掌印给事中、给事中及监察御史。各官以年满三十岁以上,具下列资格之一,得选充资政院议员:一,现任实缺者;二,曾任实缺未休致、革职者;三,奉特旨署理或奏署者;四,奉特旨候补、补用、选用或学习行走者;五,其馀候补满三年以上者。由合格人先行互选,於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京师行之,以都察院堂官为监督。互选当选人额数,以议员定额之五倍为率,各部、院官选充资政院议员者,於院内职权,本衙门长官不得干涉。其因升转降调致失原定资格者,即同时失资政院议员之资格。所有举行互选、奏请钦选、补足缺额各办法,与宗室、觉罗选举同。
硕学通儒资格凡四:一,不由考试、特旨赏授清秩者;二,著书有裨政治或学术者;三,有入通儒院之资格者;四,充高等及专门学堂主要科目教习五年以上著有成绩者。凡年满三十岁以上,具前列资格之一,均得选充资政院议员。每届选举,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学部,由部通行京堂以上官、翰林、给事中、御史、各省督、抚、提学使、出使各国大臣,各蒐访一人或二人,开具事实,保送学部审查。择定合格得保多者三十人,作为硕学通儒议员之被选人。於选举年分二月以前,咨送资政院。由院将被选人姓名及原保人姓名官职开单,於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被选人照章奏请钦选补足之。本届被选人数不足议员缺额之三倍时,应另行保送。
纳税多额人,以下列资格为限:一,男子照地方自治章程有选民权者;二,年纳正税或地方公益捐,在所居省分占额较多者。凡具此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得选充资政院议员。由合格人先行互选,於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各省城行之,以布政使或民政使为监督。每届互选,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各省督、抚,照章举行。互选监督会同商务总会总理、协理,遴派互选管理员。互选办法与普通互选同。互选人额数。每省以二十人为限。投票用记名连记法,以得票过互选人数三分之一者为当选。互选当选人额数,以互选人额数十分之一为率。如当选人不足定额,就得票较多者,令互选人再行投票,以足额为止。其得票及格、额满见遗者,作为候补当选人。当选人不原应选,得呈明互选监督撤销,以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互选管理员造具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由互选督申送本省督、抚,各督、抚将当选人姓名及得票数目咨送资政院,由院开单,於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当选人开单奏请钦选补足之。本届当选人不足议员缺额之三倍时,以候补当选人递补。候补当选人数不敷时,举行临时互选。
各省谘议局互选谘政院议员,按定额分配: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黑龙江二人,顺直九人,江苏七人,安徽五人,江西六人,浙江七人,福建四人,湖北五人,湖南五人,山东六人,河南五人,山西五人,陕西四人,甘肃三人,新疆二人,四川六人,广东五人,广西三人,云南四人,贵州二人。互选於选举年分前一年十月十一日,在各省谘议局行之。以督、抚为监督。每届互选,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各互选监督,照章举行。届期互选监督亲莅监察之。投票、开票、检票等事,由谘议局办事处管理。適用普通互选规则,互选选举人及被选举人均以该省谘议局议员为限。投票用记名连记法,以得票过互选人半数者为当选。互选当选人额数,以各该省议员额数之二倍为率。如当选人不足定额,就得票较多者,令互选人再行投票,以足额为止。其投票及格、额满见遗者,作为候补当选人。谘议局办事处造具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送互选监督,覆加选定,为资政院议员。不原应选者,得呈明互选监督辞退,依次将本届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覆加选定补充。不敷选充者,举行临时互选。选定后,由互选监督造具名册,连同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原册,咨送资政院。凡选充资政院议员者,不得兼充本省谘议局议员,有缺额时,由院行知该省督、抚,覆加选定补充,或举行临时互选。此资政院议员钦选、互选办法之概要也。
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之规定,议员之选任,用複选举法。複选之别於单选者,单选迳由选举人投票选出议员,複选则先由选举人选出若干选举议员人,更令选举议员人投票选出议员是也。谘议局议员定额,因各省户口尚无确实统计,参酌各省取进学额及漕粮多寡以定准则。奉天五十名,吉林三十名,黑龙江三十名,顺直百四十名,江宁五十五名,江苏六十六名,安徽八十三名,江西九十七名,浙江百十四名,福建七十二名,湖北八十名,湖南八十二名,山东百名,河南九十六名,山西八十六名,陕西六十三名,甘肃四十三名,新疆三十名,四川百零五名,广东九十一名,广西五十七名,云南六十八名,贵州三十九名。京旗及各省驻防,以所住地方为本籍。但旗制未改以前,京旗得於顺直议员定额外,暂设专额十名;各省驻防得於该省议员定额外,每省暂设专额一名至三名。选举权之规定,用限制选举法。凡属本省籍贯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具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谘议局议员之权:一,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二,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者;三,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五,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凡非本籍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有万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亦得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之规定及其限制:凡属本省籍贯或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之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谘议局议员。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品行悖谬、营私武断者;二,曾处监禁以上之刑者;三,营业不正者;四,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实未清结者;五,吸食鸦片者;六,有心疾者;七,身家不清白者;八,不识文义者。其有所处地位不適於选举议员及被选举为议员者:一,本省官吏或幕友;二,军人;三,巡警官、吏;四,僧、道及宗教师;五,学堂肄业生:均停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其现充小学教员者,停其被选举权。谘议局设议长一,副议长二,用单记投票法,分次互选。设常驻议员,以议员额数十分之二为额,用连记投票法,一次互选。凡议员三年一改选,议长、副议长任期同。常驻议员任期限一年。议长因事出缺,以副议长递补。副议长出缺,由议员互选充补。议员出缺,以複选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议员改选,再被选者得连任,以一次为限。议员非因下列事由,不得辞职:一,确有疾病,不能担任职务者;二,确有职业,不能常驻本省境内者;三,其馀事由,经谘议局允许者。
凡选举区域,初选举以厅、州、县为选举区,複选举以府、直隶厅、州为选举区。直隶厅、州及府之本管地方,均作为初选区。直隶厅无属县者,以附近之府为複选区。初选区,厅以同知、通判,州、县以知州、知县为初选监督。複选区,府以知府,直隶厅、州以同知、通判、知州为複选监督。府、直隶厅、州作为初选区者,得遴派教佐员为初选监督。初选、複选均设投票、开票、管理员、监察员若干名。管理员不拘官绅,监察员以本地绅士为限。初选区选举人名册及当选人姓名票数,由初选监督申报複监督;複选当选人姓名票数,由複选监督申报督、抚,分别咨报资政院、民政部立案。
选举年限,三年一次,以正月十五日为初选日期,三月十五日为複选日期。凡初选举,初选监督按地方广狭、人口多寡、分划本管区域为若干投票区,分设选举调查员,按照选举资格,详细调查,将合格选举人造具名册,於选举期六个月以前,呈由複选监督申报督、抚,并宣示公众。如本人认为错误遗漏,得於宣示期内呈请初选监督更正。初选当选人额数,按照议员定额加多十倍。各初选区应出当选人若干名,由複选监督分配。投票用无名单记法,其有写不依式者,夹写他事者,字迹模糊者,不用颁发票纸者,选出之人不合被选资格者,作为废票。以本区应出当选人额数除选举人总数,所得半数,为当选票额。得票不满当选票额以上者,不得为初选当选人。複选由初选当选人齐集複选监督所在地行之。複选当选人,即为谘议局议员。各複选区应得议员若干名,由督、抚按全省议员定额分配,投票当选,一切与初选同。
关於选举之变更,如选举人名册有舞弊、作伪情事,或办理不遵定章,被控判定确实者,初选、複选均无效。当选议员有辞任、或疾病不能应选,或身故,或被选资格不符,当选票数不实,被控判定确实者,其当选无效,各以候补当选人递补。如选举人确认办理人员不遵定章,有舞弊、作伪证据,或当选人被选资格不符,当选票数不实,及落选人确信得票可当选而不与选,候补当选人名次错误、遗漏者,均得向该管衙门呈控。限自选举日起三十日,凡选举诉讼,初选向府、直隶厅、州衙门,複选向按察使衙门呈控。各省已设审判厅者,分别向地方高等审判厅呈控。不服判定者,初选得向按察使衙门,複选得向大理院上控。限判定日起三个月。已设审判厅者,照审判厅上控章程办理。选举人及办理选举人、选举关系人,有违法行为,分别轻重,处以监禁、罚金有差;二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得为选举人及被选举人。
专额议员选举人及被选举人,以京旗及驻防人员为限,选举及被选举资格,与谘议局普通议员资格同。各省驻防专额议员之数,视该省驻防取进学额全数在十名以内者设议员一名,二十名以内设二名,二十名以外设三名。初选当选人额数,以议员定额十倍之数为准。複选当选人额数,以议员定额为准。调查选举人名册,由督、抚会同将军、都统,於京旗及驻防人员内,各酌派选举调查员。当选、改选、补选及诉讼、罚则各事,均照谘议局选举章程办理。此各省谘议局议员初选、複选办法之概略也。
各省谘议局选举,宣统元年各督、抚次第奏报举行。於九月初一日,召集开会,举行互选资政、谘议员。二年四月,资政院奏请钦选各项议员,奉敕选定。以八月二十日为召集期,九月初一日,资政院举行第一次开院礼。监国摄政王代行莅选,颁谕嘉勉议员。三年九月,遵章第二次召集开会。
资政院、谘议局议员选举外,尚有地方自治团体之选举。地方自治为立宪基础,列於筹备事宜清单。光绪三十四年、宣统元年,宪政编查馆先后核议,民政部奏城、镇、乡、府、厅、州、县及京师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各省次第筹办。其选举办法,与谘议局议员选举略有出入。以繁琐,不备载。
『上一章』『清史稿章节目录』 『下一章』
相关翻译
写翻译相关赏析
写赏析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网友上传(或整理自网络),原作者已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古诗文网免费发布仅供学习参考,其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热门诗词
- 洮州即事叠韵四首 其一 [苏履吉]
- 次鄂屯遂初韵 [安熙]
- 赠嗣直弟颂十首 [黄庭坚]
- 次秘丞李希声新省韵 [曾几]
- 乐府杂曲·鼓吹铙歌·兽之穷 [柳宗元]
- 颂一百则 [释重顯]
- 恭和御制赐朝鲜琉球安南诸国使臣诗 [阮宏匡]
古文典籍
- 「诗经」
- 「论语」
- 「史记」
- 「周易」
- 「易传」
- 「左传」
- 「大学」
- 「中庸」
- 「尚书」
- 「礼记」
- 「周礼」
- 「孟子」
- 「老子」
- 「吴子」
- 「荀子」
- 「庄子」
- 「墨子」
- 「管子」
- 「列子」
- 「宋书」
- 「汉书」
- 「晋书」
- 「素书」
- 「仪礼」
- 「周书」
- 「梁书」
- 「隋书」
- 「陈书」
- 「魏书」
- 「孝经」
- 「将苑」
- 「南齐书」
- 「北齐书」
- 「新唐书」
- 「后汉书」
- 「南史」
- 「司马法」
- 「水经注」
- 「商君书」
- 「尉缭子」
- 「北史」
- 「逸周书」
- 「旧唐书」
- 「三字经」
- 「淮南子」
- 「六韬」
- 「鬼谷子」
- 「三国志」
- 「千字文」
- 「伤寒论」
- 「反经」
- 「百家姓」
- 「菜根谭」
- 「弟子规」
- 「金刚经」
- 「论衡」
- 「韩非子」
- 「山海经」
- 「战国策」
- 「地藏经」
- 「冰鉴」
- 「围炉夜话」
- 「六祖坛经」
- 「睡虎地秦墓竹简」
- 「资治通鉴」
- 「续资治通鉴」
- 「梦溪笔谈」
- 「旧五代史」
- 「文昌孝经」
- 「四十二章经」
- 「吕氏春秋」
- 「了凡四训」
- 「三十六计」
- 「徐霞客游记」
- 「黄帝内经」
- 「黄帝四经」
- 「孙子兵法」
- 「孙膑兵法」
- 「本草纲目」
- 「孔子家语」
- 「世说新语」
- 「贞观政要」
- 「颜氏家训」
- 「容斋随笔」
- 「文心雕龙」
- 「农桑辑要」
- 「搜神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