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株连九族,为何多数亲戚朋友都不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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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九族就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
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部下,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
《尚书》的简短记述给后世的统治者肆无忘惮地滥施族刑提供了理论上的口实。《尚书·泰誓》:“罪人以族”。关于商殷的族刑,作《尚书》传的汉孔安国谓“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妻子”。《尚书·汤誓》中的“孥戮”就是族诛,《盘庚》篇中的“劓殄灭之无遗育”,也是族诛。周武王伐商纣时,宣布纣王的罪行之一就是“罪人以族”。可见在商殷的族诛就已经存在了。
族刑连坐法最著名的实践家商鞅曾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之也有歧见。现在一般认为前者较为准确。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至于“九族”,也有异说,或谓“上自高祖,下至元孙,凡九族”;或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其实,九族应为一虚称。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故九族之说恐非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
最极端的,当属“十族”的特例。为什么说特殊呢,因为纵观中国历史,也仅仅只有一例。明初学界巨擎方孝儒。明惠帝时,方孝儒因主修《太祖实录》、《类要》等重要典籍而名高一时。不料祸起萧墙,燕王以“清君侧”这一古老的借口起兵南下,并最终推翻惠帝,自立为帝,是为明成祖。篡位者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儒之名草拟登极之诏。不料方孝儒一派忠义,本着不事二主之心,拒不合作,且“大书数字,投笔于地,曰:‘死既死,诏不可草!’”。成祖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儒毅然说道:“便十族,奈我何?”成祖盛怒之下,竟不顾“杀孝儒,天下读书种子绝矣”的劝告,将其门生数人连同其九族并而诛之,是有“十族”之说,罹难者竟达八百余人之多,可谓族刑的登峰造极之作,充分暴露了古代统治者的凶残本性。
那么这个刑法这么的残酷,被株连九族人的家族人,为什么不跑呢?
其一、古代的户籍制度。秦开始实行连坐制度,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改户籍。到了汉时有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规,萧何编制的《九章律》。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实行村社制,五十家为一社。到了明朝实行里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有“路引”,也就是离乡证明。到了清朝实行保甲制,来路不明的人都是要捉去治罪的。更别说古代还出现过特权户、民籍、贱籍等分类。没有路引,跑不出多远就要被抓。
在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驷即位,即秦惠王。 公子虔等人告发商鞅“欲反”,秦惠王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逃亡至边关,欲宿客舍,客舍主人不知他是商君,见他未带凭证,告以商君之法,留宿无凭证的客人是要治罪的。商鞅想到魏国去,但魏国因他曾生擒公子卬,拒绝他入境。商鞅回秦后被迫潜回封邑商,发动邑兵攻打郑县(今陕西省华县)。秦惠文君派兵攻打,结果商鞅失败战亡。
其二、消息传播速度。被株族的消息还没有传到,朝廷军队就围了上来根本没有逃跑的时间。古代不比现代,消息的传播是十分慢的,不会电视中一个镜头的事。而朝廷信使,骑着快马,用不了几天就到了。将消息报给当地长官,当地长官迅速带人前去抓人。